經過霹靂皇城外的教訓,我已經學乖,畢竟要拿到我的集會遊行畢業文憑,催淚彈、水砲、化學水砲、被逮捕,每一樣只需要經歷一次就夠了,重複修習,也不會拿到榮譽學位。
所以經歷催淚彈洗禮之後,這次我避之唯恐不及。等到大然從台灣寄來口罩,我可能才會考慮衝前去拍照,不然昨天的情況實在沒必要,因為我遠觀就可拍到好照片。
不過,錯過了化學水砲車實在失策,馬上少了一次拿學分的機會。但是,眼看國陣政權愈來愈瘋狂,我想水砲或化學水砲的學分不難拿了。
就在鎮暴警察在國家回教堂外瘋狂噴灑化學水砲的同時,我和同僚正從國家皇宮步行回去,途中,他說,也難怪鎮暴警察會這樣瘋狂發射催淚彈驅散,因為他們本來就只拿到集會准證,所以遊行已經觸法。
我馬上搖頭說:「我又要洗你的腦了。」
第一個概念,惡法非法,如果惡法是法,我們就得遵從內安法令的遊戲規則了,何況,規定集會遊行必須先申請本來就荒謬。
要抗議還得先申請?然後警察再來決定是否批准你抗議?如果警方不批准,你的合理抗議就是非法的?這不是荒謬的邏輯麼?所以台灣早已經推動廢除集會遊行法,並且要求取消「申請」制度,改制「報備」。
即遊行集會多少天前,向警方報備即可。
我們需要守法,以讓整個社會秩序得以維持,但並不代表每一個法條都合理,都「必須」遵守。就如我所說的,惡法非法,要人們如何遵守?
所以,絕不能說昨日的遊行群眾因為觸犯了警察的惡法,因此警察有理發射二百多枚催淚彈強硬驅散,這完全本末倒置。
因為警察所站的的法理位置本身就「非法」,反而要持有合理立場的民眾去配合警察的「非法」,這豈不荒謬?
實際上,如果警方批准遊行又如何?遊行不見得會混亂,不見得會影響市容,能夠透過集會、遊行表達民意,反而是一種自由民主的象徵,警方批准集會卻不批遊行,這種半調子批准,擺明是算准了集會主辦單位早已有遊行準備,無論批准與否,都會遊行,所以正好不批遊行,然後藉故指控主辦單位觸法。
昨天這條遊行路線不見得長,如果警方批准遊行,民眾順利行進,整個集會遊行搞不好不會搞到六點才散場,到四點就可以順利結束了,也不會搞到交通大亂。因為事先安排好,告知大眾封路,就能繞道而行,這些本來很簡單的事情,就因為警方的半調子批准,一切變得很複雜。